5月27日,福建省周宁县发改局发布关于印发《周宁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规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件按提出:
规模在6兆瓦以下的光伏发电项目,同一地址(村、园区),每个光伏开发企业只能备案一个项目。
规模在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县有关部门及乡镇联审,报县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发改委申请集中式光伏项目备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产权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严禁依托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开发企业须与建筑物产权所有人签署协议或者合同。
开发项目通过备案后,项目建设按规定需要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转卖项目。
对于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技术不符合规范或引起矛盾纠纷的,由项目所属乡镇配合供电公司责令其停止建设、运营并限期整改。
为统筹推进我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健康、有序、规范、安全发展,保障区域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周宁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规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统筹推动分布式屋顶光伏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福建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的通知》(闽发改规划〔2018〕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推动我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在周宁县辖区内开发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从事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服务的专职技术人员,应经过专业的技术培养和训练,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或上岗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准则规范来安装等服务操作。新建项目的生产的基本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不能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第二条 规模在6兆瓦以下的光伏发电项目[同一地址(村、园区),每个光伏开发企业只能备案一个项目]。
第三条 规模在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县有关部门及乡镇联审,报县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发改委申请集中式光伏项目备案。
第四条企业备案的项目仅限布局在太阳能资源较丰富的工业园区厂房屋顶。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两高”沿线村庄、危房(C、D级)等区域的管控要求(具体依照上述区域管控涉及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产权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严禁依托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开发企业须与建筑物产权所有人签署协议或者合同。协议或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取得产权人同意;约定提供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等质保;约定意外险承保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约定电站的终身运维,电站引起的房屋渗漏维修义务;确保电站的承重结构符合电站运行期间的负载要求。
第六条依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的要求,分布式光伏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住宅现状照片等材料,填写《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2);分别由县供电公司、乡镇及县有关部门提出对电网容量、房屋合法性等意见。
第七条开发项目通过备案后,项目建设按规定需要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转卖项目。
第八条县发改局每月定期将通过备案的项目清单转相关职能单位做好跟踪服务和安全监管工作。项目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导乡镇对光伏板安装进行监管,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责令整改。项目完工后,由所属乡镇配合县供电公司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的项目由业主向供电公司递交并网申请书,县供电公司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电网接入(电网接入具体按县供电公司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
第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生产和项目质量。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消防、结构安全,光伏系统的支架、支撑金属件及其连接点,应具有承受系统自重、风荷载、雪荷载、检修荷载和抗震作用的能力。综合管线、维修、排水等方面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不得与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并考虑太阳能热水器、水箱、管线等设施的安装的地方。保持与屋面颜色和周边建筑协调美观,不得损害邻里采光权,不得影响城乡市容市貌。按相关规定需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的,应由具备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条备案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应按基建程序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技术不符合规范或引起矛盾纠纷的,由项目所属乡镇配合供电公司责令其停止建设、运营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本备案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上级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县发改局:负责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会同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发展。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乡镇审核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符合村镇风貌管控要求工作。
县文旅局、景区管委会:协助乡镇做好A级景区、文保单位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管控工作(鲤鱼溪.九龙漈风景名胜区由景区管委会负责管控)。
县应急局:负责指导乡镇做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产业高质量发展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新增用地选址论证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审核光伏发电项目是不是具备上网条件并提供便捷接入、可靠送出的网络支撑服务及电量计量,装接计量和电费结算服务,负责并网验收等工作。
各乡镇:负责审核本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用房房屋合法性,监管项目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和两违管控工作,核查开发企业条件,做好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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