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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温州海经区组宣部、温州湾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持续深化“瓯越工匠培育工程”,加大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支持力度,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特制定《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温州样板,持续推进新时代“瓯越工匠”培育工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40号)、《关于逐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32号)要求和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管理,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培训鉴定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鉴定补贴是指以获取职业证书(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下同)为主要是根据的培训补贴。

  1.补贴标准。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A、B、C、D类给予补贴,专项能力证书按每人600元给予补贴,以上培训补贴标准均含鉴定费补贴(详见附件1“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属于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详见附件2“温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以下简称“紧缺目录”)范围内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上浮30%。补贴目录根据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及上级政策调整变动实际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紧缺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适时调整。

  (1)个人。个人参加经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同意的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评价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证书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参加市区失业保险的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②具有市区户籍或在市区常住并办有居住证或在市区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③在市区就业创业的城乡劳动者(需提供相关证明);④在温就读以及温州生源在外地就读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毕业生,下同)。

  其申领程序为:个人直接申领。①市区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在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证书的,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向培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补贴,人力社保部门按职业证书信息将补贴发放至合乎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户)。②市区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且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证书的,按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给予补贴。县级技能竞赛向竞赛组织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市级(含)以上技能竞赛向竞赛选送地或组织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人力社保部门按职业证书信息将补贴发放至合乎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户)。

  (2)用人(用工)单位。用人(用工)单位(在温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单位,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组织本单位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至少一个险种,下同)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并按取得职业证书人数、等级和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的70%直接补贴用人(用工)单位,不再发放个人培训补贴。

  (3)院校。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组织本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须提供学籍证明,下同)通过培训评价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证书的,向培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并按取得职业证书人数、等级和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的50%直接补贴院校,不再发放个人补贴(每人在毕业学年可享受1次补贴)。

  (4)定点培训机构。紧缺职业工种、地方特色产业工种(或补贴目录内A、B类职业工种)的培训以及就业重点群体(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农民等)的培训,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可结合实际要,以项目化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并且开展培训。由购买服务方按取得职业证书人数、等级和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直接补贴定点培训机构,不再发放个人培训补贴。以项目化方式开展的培训,其中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分别按不低于16课时、20课时、30课时、40课时和50课时标准执行,超过上述课时标准的,在原补贴标准(含紧缺上浮)的基础上,再按每课时20元提高补贴总额,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原补贴标准(含紧缺上浮)的200%。

  项目制培训是针对没有职业证书的职业(工种),通过制订项目制培训补贴目录清单,由符合相关规定的购买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的培训,以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下同)等为主要补贴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制培训,由其负责项目制培训开班计划、培训报名、补贴资格审核检查等环节的初审工作,以及项目制培训全过程监管工作;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培训计划、补贴资格的终审和补贴发放。培训对象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退伍军人、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山区海岛县农业渔业劳动力等相关群体以及企业职工。

  项目制培训按每人每课时20元、不超过1000元进行补贴;其中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补贴500元/人、复审培训补贴100元/人。

  (1)个人。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项目制培训补贴对象为劳动者个人,由个人向负责补贴资格终审的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2)机构。培训合格证书项目制培训补贴对象为项目制培训承办机构,由机构向负责补贴资格终审的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

  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学徒类型进行补贴。职工学徒每人每年实际培训费低于4000元的,按实补贴;每人每年实际培训费高于4000元的,按照实际培训费的60%和4000元比较,按就高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职业证书的,提供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的,按补贴标准的50%支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支付。实习学徒补贴金额按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全部津贴凭证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不高于3000元,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其中,属于学生学徒的,应提供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全部津贴凭证,与实习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明。该项补贴由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

  创业培训是指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两后生、在温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生)、在温就读以及温州生源在外地就读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伍军人等各类城乡劳动者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包括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主要针对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者)、网上创业培训、“互联网+”创业培训、“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或经市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创业培训创新试点项目等,培训学员当年度只可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其中一项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学员不可再重复报名参训,一般每班不超过50人。创业培训直接补贴开展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实施机构,培训对象免费参加培训。参加SYB、I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在温州实现创业就业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参加网上创业培训、“互联网+”创业培训、“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在温州实现创业就业的,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培训后实现创业就业分为创办企业和自谋职业两种形式;前者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后者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或在社区举办非正规就业组织(提供证明并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依据,不限险种)。未实现创业就业的,按上述标准70%给予补贴。创业培训实行考培分离,由技能人才评价部门组织督导开展创业考评工作。

  (一)材料受理。人力社保部门接到申请对象的补贴申请材料时,应对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

  (二)审核公示。受理补贴申请的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初审复核,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能依托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共享或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确需提供的,另行提交或扫描件上传一体化平台),审核通过后自动进入公示环节。

  (三)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做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四)补贴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一)培训审核制度。用人(用工)单位、职业培训机构、项目制培训承办机构等培训主体(以下简称“培训主体”)应提前将培训报名计划、培训工种、授课计划、师资情况等内容,通过一体化平台上报人力社保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实行“培训备案制度”,审核通过后发布培训计划,学员报名后组织并且开展培训,培训主体对完成培训课程的学员进行结业处理,人力社保部门对补贴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培训补贴工作流程:培训计划—培训报名—组织培训—结业评估(评价认定)—补贴审核—结果公示—经费核拨。

  (二)培训机构管理。培训一般应在职业培训机构原经审批或备案登记的培训场所内开展,因特殊情况借用其他场所开展培训的,应经培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跨区域开展招生培训的,需经培训机构原管辖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再向招生培训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监督。培训主体应健全培训管理制度,注重保存培训视频,建立培训台账,台账保存期至少为三年,确保可追溯,并接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监督管理的机构检查监督。各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地址、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糊其词或夸大其词,不得有办学许可证规定或备案以外培训项目等虚假内容,不得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作欺骗性的误导宣传。

  (三)培训资金渠道。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资金”)要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培训资金(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职业培训补贴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列支,专账资金无结余的,职业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等列支。市本级、各区培训资金分别列支;职业培训鉴定补贴、项目制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备案地的培训资金列支;市区用人(用工)单位的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由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培训资金列支;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培训补贴由市本级培训资金列支;洞头区的培训补贴由洞头区培训资金列支。

  (一)突出培训重点。各地应做好地方技能人才队伍发展与《“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对接,围绕“浙派工匠”民生实事和“十万工匠培育工程”,立足我市产业和民生发展需要,深入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一要围绕“提高技能人才占比”目标,突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评价,以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培训为主体,积极地推进劳动者“人人持证”。鼓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牵头组织或与用人(用工)单位合作开展职工培训,探索行业或园区企业职工集中培训。二要强化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联动发挥行业部门职责,对青年、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妇女、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群体做好专项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竞争力。结合“一老一小”服务、“共富工坊”建设、乡村振兴发展,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化方式开展一批符合当地产业特色和紧缺技能需求的培训,打造“一县一品牌”“一乡一特色”等技能人才培育新格局。三要加强急需紧缺人才教育培训,大力培养先进制造业技术工人,提高第二产业技能人才占比,着力开展服务实体经济和现代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全民数字技能培训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培训。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技能增收助力“扩中”“提低”高质量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建立完整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瓯越工匠培育工程有效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培训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依托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实现相互连通,及时汇总培训人员信息和数据,实现一网比对、一网归集、一网统计。

  (三)规范资金使用。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资金应用限制范围,对补贴项目之间有重复的,坚决杜绝重复培训、多头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以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证信息进行培训报名注册,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对组织项目制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和“谁培训、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资金划拨和培训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年度培训计划任务数向同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年度培训预算资金。经信、教育、商务、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退伍军人、妇联、残联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各自牵头实施的培训补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经办流程。

  (四)加强监督检查。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培训班的日常监管,由受理备案的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各地要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展培训质量监管,培训主体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由培训主管单位追回其非法所得,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予以严惩。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将专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内部监督检查重点范围,并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本办法中的补贴对象原则上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并将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人员(不设年龄上限)纳入补贴对象,申领补贴的资格条件审核以报名时间为准。

  (二)本办法所称补贴目录内职业证书是指《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职业项目(工种)内我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职业证书,浙江省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我市企业、院校及其他第三方社会评价机构核发并经浙江省省级、温州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机构是指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县级(含)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含)以上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创业培训实施机构。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可根据授牌时申报的职业(工种)情况,参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社会提供相关职业培训服务。定点培训机构是指各地人力社保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遴选的职业培训机构。项目制培训承办机构是指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遴选承担项目制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施机构是日常开展创业培训的实体机构,包括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具备创业培训项目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具备培训条件、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且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普通高校(含技工院校)、市级以上科创孵化基地等实体。

  (四)本办法中用工(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培训的可享受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应在人员名单中填写劳务派遣企业名称并上传劳动合同,同时提供并上传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资质证明(加盖公章)、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转账记录(加盖公章)。劳务派遣企业为本企业工作的员工(未派遣到公司)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提供承诺函。

  (五)温州市区(含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湾新区、海经区)、洞头区按本办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各县(市)参照执行。对用人(用工)单位的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培训资金情况,在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的70%—100%区间自主合理确定比例。

  (六)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4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为保证工作连续性,2023年4月1日(不含)之前取得职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对象,仍按照《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温人社发〔2022〕24号)文件执行。

  (七)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因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的,按国家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车工、铣工、焊工、铸造工、锻造工、钳工、磨工、冲压工、金属热处理工、锅炉操作工、机床装调维修工、模具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电切削工、金属轧制工、多工序数字控制机床操作调整工、电气设施安装工、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制冷工、仪器仪表制造工、小型家用电器制造工、电子专用设备装调工、印刷操作员、非织造布制造工

  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电池制造工、缝纫工、圆珠笔制造工、锁具修理工、制鞋工、鞋类设计师、服装制版师、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电工、汽车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家用电子科技类产品维修工、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工业机器人系统运维员、制图员、设备点检员、眼镜架制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印前处理和制作员、印后制作员、塑料挤出工、塑料编织工、橡胶半成品制造工、饲料加工工、茶叶加工工、工艺品雕刻工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试员、物联网安装调试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包装设计师、手工木工、砌筑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婴幼儿发展引导员、互联网营销师、物流服务师、快递员、快件处理员、美容师、美发师、插花花艺师、评茶员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除上述A、B、C类以外的其他由浙江省省级、温州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发或备案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每人每年实际培训费少于4000元的,按实补贴。实际培训费大于4000元的,按照培训费×0.6和4000元比较,按就高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上述标准50%支付。

  备注:本补贴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实施动态调整,在温州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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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目录实施动态调整,具体以温州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发布为准。

  注:上述职业(工种)均为职业名称,职业名称下设的工种/职业方向不再罗列;同时符合本目录内职业名称及等级的,即为2023年度紧缺职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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