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租赁霸王条款涉嫌侵权
全款预付婚纱租赁费,如果消费者违约,商家不退一分钱。但如果商家违约,只用退定金就行。面对这样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十分无奈。福建省福州市消费者翁女士就遭遇到这样一起婚纱租赁合同纠纷。在福州市消委会的支持下,翁女士诉至法庭。经法院调解,翁女士与经营者福州市品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品时文创公司)和解。近日,翁女士获得80%的租赁费退款。据悉,这是福州市首例由消委会运用快速支持起诉机制,推动解决格式条款侵权的案件,也是人民法院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联动机制的创新举措。
2020年4月,福州市消委会接到翁女士的投诉,称2018年10月12日在品时文创公司租赁婚纱、中式出门服等婚礼服装,约定于2019年1月8日使用。当时,品时文创公司称,租赁的婚礼服装属于优惠套系以及折扣商品,需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租金全款,于是翁女士当天一次性支付了全额租金7182元。后翁女士在2018年12月4日向该公司提出退租,并就退款事宜多次与该公司做协商,公司以租赁合同中约定“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后,以计划有变(乙方承诺免费为甲方更改一次租赁周期计划)、个人喜好等自身原因要求乙方退款,乙方有权拒绝,不予退还;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若因自身原因没办法提供约定商品,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定金全款”为由,拒绝退还任何款项。
翁女士认为,该公司在租赁婚礼服装时以套系折扣为噱头,让其匆忙签订合同并付清租金全款,而后在提出退租退款时又以格式条款为由拒不退款,涉嫌以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福州市消委会接诉后介入调查调解,根据消费的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电子支付凭证及与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等相关材料,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福州市消委会认为,合同规定中有消费者不得以计划有变、个人喜好等自身原因要求乙方退款,而商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若因自身原因没办法提供约定商品,仅退还定金全款等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与品时文创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后,福州市消委会于2020年4月22日发函约谈该公司。该公司拒不派员参加约谈,并在4月23日向福州市消委会出具《拒绝调解意见书》。
2020年4月27日,福州市消委会再次向品时文创公司发出劝喻函,要求该公司立即处理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但该公司未作出任何回复,也未对消费的人投诉事项做相应处理。
鉴于品时文创公司明确说拒不接受调解,福州市消委会终止调解并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的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方法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依据上述法规,根据消费者的诉讼意愿,福州市消委会启动快速支持起诉机制,推荐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洪序耿、林燕秋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法律支持,并依职责出具《支持消费者起诉意见书》。
与此同时,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格外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据《民事诉讼法》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以公正司法守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今年3月25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婚纱租赁合同纠纷案。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洪序耿认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翁女士与品时文创公司签订的正是这样的合同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品时文创公司制订的合同条款在针对违约事项的规定上,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不合理之处,属无效条款。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理解上存在争议,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解除婚纱租赁合同的调解协议,品时文创公司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租金的80%。至此,这起经营者涉嫌利用婚纱租赁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在福州市消委会支持起诉下圆满划上了句号。
福州市消委会秘书长吴波指出,当前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电子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向消费者收取高额定金或违约金、规定不能退款只能转让等。此次消委会支持消费者起诉成功维权,为有效解决此类相关消费纠纷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今后,福州市各级消委会将逐步加强与法院、司法等有关部门沟通合作,充分的发挥快速支持起诉机制的非消极作用,加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调处的法律支持力度,促进消委会调解与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积极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协同共治,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